一家之言: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韩国大学专业排名
青年学习小语种(www.qnxx.cn)来源:未知 作者:青年学习网
一家之言: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韩国大学专业排名,2010年1月,在经过两次笔试两次面试后,笔者如愿考上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城市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合办的第二届中国法官法学硕士班,与来自全国各地的二十九位法官一起,在香港城大度过了一年难忘的留学生活。在这一年里,困难不少,但收获和感悟颇多,一年的学习不仅让我完善了知识结构,开阔了视野平台,丰富了人生阅历,更让我从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学习当中感受了法学教育的魅力,明确了法律人追求的目标。一、城大课堂: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在城学院,我一共研修了香港侵权法、香港合同法、香港宪法与行政法、香港知识产权法的比较研究、国际贸易法、普通法和判决书写作等,完成了4万多字的英文论文。虽然在去香港之前我们已经在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了三个月的英语强化训练,但由于香港采用全英文教学,刚开始仍觉得有点吃力。在经过了两三个月课堂讨论和课后交流,每天坚持至少五十页英文案例的阅读和每周两篇一千字以上的英文论文撰写后,我明显感觉到自己的进步和提高。与内地许多大学填鸭式教学不同的是,在城大的课堂里,老师更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和交流,学生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随时打断老师的讲课进行提问,课堂气氛很轻松活泼。香港法律体制属于普通法系,判例是香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所以老师通常会以案例教学的方式对各种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分析讲解,这样的课堂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让原本枯燥的法学教育变得生动有趣。一年下来,让习惯了大陆法系从法条到案例的思维的我们也掌握了从案例到案例的分析思维与技巧。两个学期的学习,让我对香港普通法中核心部门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先例制度有进一步的了解,同时通过与中国大陆法律的比较研究,让我更清楚普通法和大陆法两个法系的异同点,让我们在看到我国法律自身缺陷的同时也对我们法律制度的优点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肯定。如香港高等法院退休法官廖子明在讲课中指出,司法能动性无疑已成为一个国际议题,无论是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司法能动都有加强的趋势。在普通法系的国家,由于判例法的存在,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有造法的权力,司法能动性很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填补漏洞、创新适用法律方面,也显示了一定的司法能动。当前我国最高法院也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不断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这说明司法能动性确实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再如关于法院的调解,香港法院和我国大陆法院都强调调解的重要性,认为调解能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资源。但是与我们的法院调解不同,香港的法院只是鼓励调解,但是法官并不直接参与到调解的过程中,所有的调解程序都由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二、实习生活: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期末,我参加了学院组织的到香港高等法院为期一周的实习。法院的实习为我提供了更为直观地了解香港司法机构运作情况的机会。在实习期间,我们除了旁听庭审,审前和审后还与法官进行交流和讨论,每天实习结束后还向指导老师(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官陈兆恺)汇报当天听审情况和请教不懂的问题。陈法官是一名资深官,他不仅法律知识渊博,工作极端仔细认真,而且为人非常随和友善。作为香港终审法院四位常任法官中的一位,陈法官工作非常繁忙,但是在我们实习期间他每天都会空出一个小时的时间亲自为我们答疑解惑,而且前一天就会将第二天的案件排期表及建议旁听哪些案件,主要听什么方面及每个庭可以大概听多少分钟等等细节一一发给我们,让我们第二天的实习有了明确的目的,能在有效的时间内获取大量的信息。从这些细微之处,我们感受到了陈法官的高度责任心和对我们这些来自中国大陆的留学法官的深切关怀。在香港我们接触过的香港法官绝大多数也都是和陈法官一样,做事非常严谨细致,遵章守法,在香港这个高度文明的社会,法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表率作用。一周的实习,我不仅了解了香港法院体系的级别管辖和部门分工,以及从案件受理到最后执行终结的整个案件审理一家之言: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韩国大学专业排名流程,而且了解了作为普通法最大特色的陪审团制度的运行过程。香港法院体系分为四级,终审法院是香港法院体系中的最高级法院,其下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包括驾驶法庭)和裁判法院。此外还有四个审裁处(即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秽物品审裁处)和死因裁判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各级法院享有非常明确的管辖权限。裁判法院审理香港近90%的刑事案件,但可以判处的最高刑罚一般为监禁两年和罚款十万元。区域法院审理除谋杀、误杀和强奸外的所有严重刑事案件,可判处的监禁刑期最高为七年;处理的民事案件,标的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还有具体的规定。另外,区域法院还可以就不服裁判署和其他法定团体的决定提出的上诉,行使有限的上诉管辖权。高等法院的两个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都不受限制。一般而言,原讼法庭审理较严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上诉法庭则只处理上诉案件。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负责审理上诉人因不服下级法院的民事或刑事判决而提出的上诉。和大陆法律制度不同,香港并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所有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如随便吐痰、乱扔垃圾、闯红灯、超速行车、为例吸烟等等行为都算是违法犯罪,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因情节轻微,一般也只被判处罚款。但是相对大陆而言,罚款金额也算很高,如违例吸烟可能被罚处1500港币。这样严密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维护香港社会秩序和经济高度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香港非常注重程序公正,在法官的设置上就有明显体现。按照职能分工不同,法官分为一般法官和聆案官。聆案官专门处理民事诉讼的程序事宜,其职责大体分为处理非正审法律程序,如原诉法律程序开展后进行案件管理,按有关规定延展时限,合并诉讼,证据接纳等;执行法庭命令,如账目查询、评估损害赔偿、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颁发停止令等;和其他职责,如解除破产令、按《公司条例》取消董事资格及对董事进行讯问、对法律援助上诉案件进行聆讯等。聆案官对案件程序的管理一般也都采用开庭了聆讯的方式进行,由于庭审安排很紧凑,开庭的效率很高,一位聆讯官一天可能会聆讯处理十几个案件,故有“三分钟聆讯”一说。有聆讯官专门处理程序事宜,让程序正义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与保障。陪审制度是香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特色之一,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可选择陪审团审理,只有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审理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抢劫、贩运大量危险药物和复杂的商业欺诈案件时,才会由一位原讼法庭法官和由七人组成的陪审团共同审理,如果审讯期非常漫长,法官可以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加至九人。某些民事案件,如诽谤案件和恶意检控等诉讼,当事人可选择陪审团进行听审。而死因裁判法庭进行某些死因研讯也需要选择5名陪审员出席。年满21岁但未满65岁的香港永久居民都享有陪审员资格,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两年编制一份陪审员临时名单,刊登在报刊上由公众查阅。我们在高等法院实习的第二天,有幸目睹了陪审员挑选的过程。在一个谋杀案件第一天开庭时,法院传唤随机抽取的约五十名候选陪审员到庭,然后由司法常务官当庭再以抽签的方式随机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员一经选出后即宣誓就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庭审活动。陪审团只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裁决,量刑则由法官决定。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说过,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的车轮”。香港重罪采用陪审制,显示了尊重人权,慎用重刑的司法理念。但陪审制度并非绝对优越,它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陪审员审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费时久,且程序繁琐,仅是挑选陪审员就可能耗费一个上午的庭审时间,故与及时有效处理的司法要求相悖。而且由于审判员一般没有法律背景,很难保证他们能正确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概言之,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原则与先例体系的学习和在香港法院的实习,让我对香港的司法体系如何在政府主导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中发挥其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有了更深的理解。三、域外视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暑假,按照安排,我们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一个月。在哥大,我们学习了美国民事诉讼法、美国侵权法和美国公司法三门核心课程,给我们上课的老师都是在哥大深受学生欢迎的著名教授,他们讲课生动精彩,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把复杂的法律问题讲解清楚,而且能让我们印象深刻。“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短暂的学习,我除了了解美国这三律外,还进一步认识到一套完整高效的法律体系对维护社会的繁荣与稳定起到关键的作用。美国有非常完善的公司法,它对维护美国经济的正常运作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美国的侵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也是很有特色的法律,它们对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在哥大,我们除了常规的每天上课学习,还有安排与当地法官进行座谈与交流,以及到当地法院进行参观和旁听。与美国法官面对面的交流,加深了我们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其中在讨论遗产继承的问题时候,有美国的法官对我们的法定继承中,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做法表示高度赞同,认为这个规定科学合理,值得借鉴学习。结束哥大的学习,我们又在韩国首尔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访问。在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我们听取了有关韩国法律体系的基本介绍,还参观了韩国宪法法院、首尔法院、韩国国会及韩国最著名的律所金张律师事务所等,所到之处都受到热情周到的接待。韩国之行让我印象深刻的主要有两点:第一,韩国的法官选拔条件非常严格,通过司法考试和修完两年研修院课程者才有资格任命为法官,但是一般能攻读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是成绩拔尖的少数优秀生,而在大学毕业后,也只有排名前列的学生有资格到研修所进行更为系统详细的法律培训,而之后也只有考试名列前茅的研修所毕业生才有机会选择到法院工作,其他的可选择到检察院或律所工作。所以,一般能成为法官的人都可算是精英中的精英。第二,在参观了宪法法院和首尔北部法院,和与当地法官同行交流后,我深刻地体会到合理的借鉴和适当的法律移植是完善现存法律制度的一种捷径。韩国宪法法院的设置和陪审制度的建立就是韩国学习英美法系先进经验的体现。虽然借鉴和移植有其重韩国大学专业排名要意义,但如何优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让外来的先进经验本土化从而真正发挥生命力,这些问题仍然值得继续探索与思考。四、内心感触: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伯尔曼说过,“法律要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香港、美国和韩国的学习参观期间,这三个地方的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的爱戴与敬重让我感触很深。刚到香港,我们有幸参加了香港2010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时任香港首席官李国能做了演讲后,全场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李官致谢后,全体与会人员再次起立致以更热烈的掌声。这掌声不仅充分肯定了李国能官就任期间对香港司法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更反映了港人对李官的爱戴和由衷的尊敬。在法院实习时,我发现的一个细节也显示了香港法官地位的崇高。公开庭审时,公民可随便出入法庭进行旁听,但是在进入法庭和中途离开法庭时,即使法官不会注意,但所有人都会向法官鞠躬表示尊重后才进入或离开。香港的《法官行为指引》第一条写着:“一个独立并能维护法制、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司法机构是香港社会的基石。社会大众对法官委以行使独立司法权力的重任。”第二条为:“要维持公众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法官在行为上必须严守至高的标准,竭力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及公正,和金立维持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社会大众有权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抱有最殷切的期望。”在香港,公众对法官的期待很高,如一些在其他人眼中无伤大雅的小过错,若发生在法官身上,就极有可能惹来公众的负面非议。加之香港是个言论高度自由的社会,新闻媒体对法官的监督非常有力,法官的那些小过错经媒体报道后,会对法官的名誉造成极不利的影响,这就有可能导致外界对法官本人及司法机构是否正直诚实的质疑。因此,香港的法官都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慎言慎行,时刻维持法官的尊严和地位。同样在美国和韩国,法官的社会地位也非常高,公民对法官也非常的尊重,这不仅与当地社会固有的法律传统和长期形成的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有直接联系,而且也与当地法官在职业过程中洁身自好,公正不阿,时刻维护自身形象息息相关。一年的香港学习生活已经结束,或许这一年付出的努力并不能取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我坚信,这段宝贵的经历将会是我享用一生的财富。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对我而言,既是激励更是鞭策,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我深知肩上的使命,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将继续秉承公平正义法则,严守法官行为标准,不断学习以完善知识架构,为法治建设尽己身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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